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2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4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9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10 第六章 罚则 11 第七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燃料流通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燃料流通行业企业化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燃料流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在本行业内从事燃料流通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工商、财政、国家税务、地方税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建设、环保、水利(水务)、广电、公安、物价、房管、卫生、城管、海关、人民银行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 有关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 全国整规办和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燃料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中国燃料流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负责企业信用评级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信评委负责本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中国燃料流通协会行业信用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是信用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评办),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审核工作,并承担中国燃料流通协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企业信用评价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评办对燃料流通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燃料流通企业信用系统的活动。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是本办法总则中指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信评办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及标准,及时、准确地从各个信息提供单位搜集真实、合法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可以自行向信评办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资信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信评办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开户银行以及帐号,进出口经营资格,税务登记证号等; (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 (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先进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 (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危机等; (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 (六)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 (七)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 (八)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九)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记录; (十)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信评办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协会信用信息网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协会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取所需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协会信用信息网查询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信用等级记录; (二)良好信用记录:企业成立至今所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定;企业获得的银行信用和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经营产品质量、物价和计量信得过、税务和财务检查评比奖励,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誉评价等,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给予企业诚信经营方面的奖励;个人优良记录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向个人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以及个人担任过的社会职务(比如政协、人大代表等); (三)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因企业不正当竞争、走私、纳税拖欠、偷逃税款、骗税、虚假注册、污染、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民事诉讼案败诉、合同违约、债务失信、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不良行为,被海关、财务会计、统计、工商、物价、质检、环保、法院等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所查处的记录; (四)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四条 身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检验的结果; (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五条 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被劳动保障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 A 级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 A 级纳税信用企业的; (六)行政机关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 (七)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六条 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对于企业非故意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 第十七条 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 (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以及违法使用童工的 (七)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二年。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中国燃料流通协会将不再作为信用信息对外公布, 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信评办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六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信评办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信评委,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信评委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信评办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重大信息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企业可以依法要求责任单位消除影响、公开道歉。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登陆察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第二十六条 协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行业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相关信用监督: (一)进行重点检查或者抽查; (二)在授予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时,要酌情考虑该企业的信用等级,但坚持“此功不掩他过”的原则;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评优、政府招投标等活动中,企业可以提供由中国燃料流通协会出具的信用记录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信评办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第三十二条 信评办违反本办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评委、信评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燃料流通协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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